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蚌埠市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2022年第一期(总61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0二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政策]
国家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三)
三、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十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
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
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
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
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
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
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七)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
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
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
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
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
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十八)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号)
(十九)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
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
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十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十三)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
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
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
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
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
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
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
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
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
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二十五)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
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
知》(财税〔2018〕50号)
[法律专栏]
《民法典解读》(共七讲)
第一讲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所以社会各界给与广泛的关注。民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下面,将从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立法过程、主要变化内容及亮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何为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次立法很重要的一点是坚持编纂式立法理念。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修”“订”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
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历时六十余年接力编纂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在学者看来,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称得上是“国家重典”。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1980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全国人大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被视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它的条文非常多、内容非常丰富,按照工作安排,整个民法典编纂的工作思路是“两步走”,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步要完成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编纂工作,最后把已经出台了民法总则和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完善的各个分编合起来,编纂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至此,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开始各分编的起草工作,直到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2019年11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包括民法总则编和各分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提交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从体量上看,这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总字数逾10万。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全国人大表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 温馨提示:
(1)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一家公益性组织,热忱为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融资,管理,财税等综合性服务。欢迎各中小企业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52--3188516
(2)读者如需了解某项政策全部内容可登录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bbqyf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