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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60期(2021年第十二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十二(总60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二一十二

[国家政策]

国家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二)

 

二、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九)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512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

(十)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1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

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

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

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十一)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

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

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十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十四)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2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

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

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

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

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

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33号)

 

 

[法律专栏]

从今年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本期将继续选登《民法典》中的49个大亮点方面的梳理材料,以方便读者从中更好地了解、掌握《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续) 

()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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