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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59期(2021年第十一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十一(总59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二一十一

[国家政策]

 

国家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

 

一、减免税费负担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4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

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31日至202112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31日至20213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141日至202112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2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8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112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

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

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七)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八)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工信部:帮助纾困解难 筑牢中小企业 发展基础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增长,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但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原材料等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应收账款增加、疫情灾情影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9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信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介绍,2021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效益呈现恢复增长态势,运行持续向好,但是全球疫情依然严峻,环境比较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
  2021年二季度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原材料、物流成本持续大幅上涨推高了经营成本、订单需求不足等一些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再加上近期汛情突发因素造成了经营困难,部分小微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策、服务、环境”三个领域,聚焦“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筑牢发展基础,增强企业获得感。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不断保持增长势头、发展势头,但由于内外经济和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疫情灾情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特别是最近大宗商品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中小企业持续发展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工信部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两个协调机制作用,会同各部门协同来解决、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主要从四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落细已经出台的政策。2020年以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政策,工信部要用好用足助企惠企政策,特别是完善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和推送,使政策可见度、到达率不断提高。二是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工信部会同各部门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实体经济需要,研究并适时出台接续政策,稳定政策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三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政府采取特色的、个性化政策予以扶持,切实解决属地化中小企业实际困难,进一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监测和运行研判。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及时跟踪监测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经营情况,通过密切跟踪,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政策储备搞得更精准、更充足,及时出手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7月,我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加26.4%、43.9%。根据工信部会同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对4000多万户小微企业用电大数据监测显示,小微企业用电稳步复苏。1-7月,我国小微企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5.1%,两年平均增长3.4%;用电景气指数连续16个月处于扩张区间,整体反映企业生产情况和效益情况都在同步向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六稳”“六保”工作,把支持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六稳”“六保”工作的重中之重,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21年以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直接指挥下,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实施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深入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企业融资便利性得到较大幅度提升。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3%,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893万户,同比增长29.5%。下一步,人民银行会在已经出台的一些惠企政策尤其是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第一,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并在2021年剩余的4个月内发放。第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力度,引导银行更多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第三,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合作,发挥好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提升政府融资担保覆盖面。第四,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解决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被占用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第五,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从金融供给侧改革角度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同时要坚决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象。近几年来,针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做了多次专项治理,总的看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有些地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时有发生。田玉龙介绍,工信部会同多个部门发挥“两个机制”作用,正在下实招从多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二是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工信部提出,中央要和地方共同发力,从法治上、治理手段上共同发挥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象,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他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8年11月开始部署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到2020年年底已经累计清偿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500多亿。同时,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进一步畅通中小企业投诉渠道。

[法律专栏]

从今年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本期将继续选登《民法典》中的49个大亮点方面的梳理材料,以方便读者从中更好地了解、掌握《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续).

()继承编 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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