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板块 》》政策速递

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16期(2017年第16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2017年第十六期(总第16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一七年 十二月八日

 

[国家政策]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1026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1020

 

国务院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函[2017]439

  按照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将于2017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以督查促落实的作用,推动各地区抓好降本减负政策和减轻企业负担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负担问题,为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聚焦关键环节,推动政策落地。本次督查将对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各项降本减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特别是对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反映落实不到位的部分政策进行跟踪核查,查找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并推动解决。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本次督查将对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问题、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反映问题以及企业举报案件的查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督促各地区建立企业负担问题台账和督办反馈机制,强化各级减负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负担问题。

  是强化结果运用,促进区域学习。本次督查将对减负工作重点任务落实较好、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其好的经验做法及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政策落实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二、督查内容

各地区按照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以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7年企业负担调查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7559号)要求,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开展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情况及成效 

1.落实国家出台的降成本、减负担政策措施(包括减税降费、降低社保费率、降低融资成本、降低物流和用能成本等)情况及成效,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的数额。

2.本地区采取的降成本、减负担政策措施情况及成效,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数额。

(二)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1.在前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的清理规范基础上,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情况。

2.建立和公布本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情况。

3.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情况。

4.对保留的涉企保证金建立和公开资金台账情况,完善涉企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

5.查处违规收取保征金案件的情况。

(三)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1.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2.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情况。

3.清理规范金融、能源、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人才流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收费情况。

4.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的情况。

(四)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情况

1.举报平台(电话、邮箱)接到企业投诉案件数量以及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

2.查处、曝光案件的数量,典型案件情况和整改结果。

3.对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服务企业机制建设情况

1.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情况,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涉企清单制度和降本减负政策是否及时更新

2.对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和企业负担调查中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制度和分类解决情况。

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情况。

三、督查步骤及形式

本次督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201712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实地督查、整改治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地区实际,对照督查重点和督查明细表逐项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内容都有相关的文件、数据和案例支撑。同时,要梳理总结本地区减负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或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

2.在自查中及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提供至少一例查处的典型案件及相关素材。

3.认真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有关调查表(见附件),连同上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材料,于113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实地督查(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

1.联席会议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查省份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督查组将听取地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就督查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意见;实地走访企业,查阅相关收费票据。

4.对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反映,以及企业举报的问题,相关省市要向督查组专题汇报整改结果,督查组将进行实地核查。

5.实地督查后,督查组将与当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交换意见。

(三)整改治理(12月)

1.各地区结合自查自纠和实地督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展整改治理,对督查组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文上报整改结果。

2.强化表扬和问责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和地区,联席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促进地区间交流学习,强化督查结果运用。

3.督查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结,审议督查报告,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择机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工作支持  

  附件: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明细(略)               

                         201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