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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80期(2023年第四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第四期(总80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蚌 埠 市 创新经济促进会             二0二三年四月一日

  编者按:

  去年10月,蚌埠市政府出台《创业蚌埠行动方案》,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将延至2025年12月31日,时间长,任务重。通知要求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务必要全面了解方案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该方案全部内容发布如下(分两期)。

  (接上期)

  9.建设高水平创业孵化平台。依托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构筑高水平开放型创新创业平台。高水平打造中国(蚌埠)传感谷,建成业界领先的高科技企业“高产田”、密集区。根据重点产业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建设高水平专业孵化器,鼓励各区引进具备国家级载体管理经验的社会化机构,提升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要围绕产业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器。在国家级高新区,探索柔性引进国外高端人才领衔设立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引进省外知名高校院所和专业机构在蚌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开辟大众创业孵化空间。建设一批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园,对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园,根据孵化初创企业户数,5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资金补助,单个园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建设用好“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特色文化产业街(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园等,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乡村振兴局)统筹用好新区建设、老工业区和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契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设施,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大众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中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1.支持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孵化器。依托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科技设施、数据信息、场景应用等资源,扶持建设一批企业专业孵化器,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产业资源、投融资、创业培训、创客空间等一站式加速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根据实际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贴,开办初期给予一定比例运营补贴,其他各项支持政策与政府主办的孵化器平等对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2.用好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创业者依托平台整合资源,在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领域创新创业。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建设体验中心、推广中心。采取财政奖补方式,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征集评选“产品+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各县、区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等,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提升创业能力。打造特训营、导师团、大赛路演、创业研究院、创新创业学院等多位一体的培训、培育和服务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实效。

  13.培育引进创业教育服务机构。依托驻蚌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遴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研究院,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研究院的,按规定给予50万元补助。遴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争创一批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招募一批“筑梦”创业导师,打造创业服务示范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大力发展综合性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引进战略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会计、律师、评估、融资、仲裁等高端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4.丰富创业培训形式。完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各类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开展补贴类创业培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面向60名左右优秀创业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蚌埠训练营工程”。升级未来新徽商特训营,每年组织30名以上有发展潜质和领军潜力的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和“四带一自”产业帮扶经营主体负责人,到创新创业先进地区开展创业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大力推进优秀民营企业家培育,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积极与国内一流高校开展企业家研修班共建合作,提升民营企业管理、质量、品牌、财务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组织优秀民营企业家到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开展创业实训。(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常态化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发展研究机构合作,依托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皖北分中心,对接省资本市场学院,常态化推进全市千企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全面提升政府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搭建学习交流、投资链接、政商对话的平台,促进资本市场各种资源要素互动耦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支持举办创业大赛。高规格打造创业蚌埠大赛品牌,吸引全国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人才集聚蚌埠,对大赛获奖项目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加强对获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对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蚌埠的,由县、区给予最高30万元落地奖励扶持;对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蚌埠的,由县、区给予最高100万元落地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支持在北京、上海、深圳、宁波等地以及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地区举办创业大赛,将大赛打造成发现、引进高水平创业团队的平台。支持各县、区及各部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专业化、差异化、区域化创新创业大赛,以比赛提升能力、发现项目、促成对接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

  16.辅导企业加速成长。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千”工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梯队成长机制,切实做到“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发挥资本“催化剂”、“粘合剂”作用,通过基金投资、贷款支持等催生创新创业。

  17.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积极发挥我市“1+3”基金中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功能作用,加强市、县两级联动,鼓励县、区加大投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支持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和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等在蚌创办企业。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进入创业创新类子基金投资项目库,对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项目,直接推荐进入创业创新类子基金投资项目库,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对入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蚌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18.引入风投创投机构。吸引知名投资机构落户蚌埠,打造基金集聚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在蚌投资非上市企业金额,鼓励各县、区给予其管理企业一定的奖励。鼓励私募基金投资实体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民营非金融企业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该基金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牵头设立创投风投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19.畅通多元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加大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支持创业。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初创企业信贷支持,对初创企业信贷规模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鼓励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每年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担保额保持一定比例增长。(责任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用好“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等,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提高首贷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申请贷款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部分,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创业,培育创业文化,优化创业生态,构建覆盖创业发展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塑造创业蚌埠品牌,提升创业蚌埠感召力和创业环境竞争力。

  20.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依托“皖事通办”平台设置创业蚌埠板块,将创业服务相关注册咨询及业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简便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利用创业服务云平台发放蚌埠电子创业券,拓展服务范围。集聚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拓展创业服务云平台功能,优化创业服务供给,健全电子创业券发放管理制度,重点满足本地创业者个性化创业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平台进行监管,强化云平台绩效管理,推动云平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推进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创业蚌埠建设专题研修班,通过集中培训、外派交流、企业驻点等方式,提升党员干部引导服务创业的意识、素质、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鼓励各县、区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机构,建设一站式创业服务中心,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购买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1.组织多元创业活动。积极举办“周六创业课”,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展览展示、融资对接等主题活动,精心组织“双创”活动周,形成“周周有课堂”“月月有活动”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公共创业服务联盟,成立本地创业者联盟、创业服务协会,强化创业资源交流共享。每年遴选50名左右“创业蚌埠之星”,给予每人不低于1万元奖励,加大对优秀创业者和团队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到2025年,力争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头部+生态”的产业标签建设和服务,推动全国知名创业平台深度参与城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谋划。(责任单位:市六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创业蚌埠行动,优化适合创业者和年轻人的城乡环境和社会环境,用周到周全的服务,培植生机勃发的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推进创业蚌埠行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保障财政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保障创业蚌埠建设。本方案中政策内容与上级政策或《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一致的,所需资金按上级政策或《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规定渠道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交流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宣传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跟踪督导激励。健全市级层面指导、发动、评价、督导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注重整合资源,发挥政策综合效应。建立创业蚌埠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对在创业蚌埠行动中积极作为、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褒奖激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有关政策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5〕60号)停止执行。(完)

  [法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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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6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6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6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6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7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7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7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

  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称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荣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受损害方(可同时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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