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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78期(2023年第三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总78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创新经济促进会             0二三年三一日

编者按:

去年10月,蚌埠市政府出台《创业蚌埠行动方案》,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将延20251231,时间长,任务重。通知要求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务必要全面了解方案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该方案全部内容发布如下(分两期)。



创业蚌埠行动方案

蚌埠市人民政府

 

 

聚焦创业重点领域,培育引进创业主体,搭建完善创业平台,提升创业能力,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创业服务……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创业蚌埠行动方案》,推出22含金又含情的政策,旨在到2025年底,在蚌埠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让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创业蚌埠行动有8项目标,分别为:每年新增市场主体5万户以上,其中新增企业1.5万户以上;每年培育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0家左右,其中争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3家左右;每年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创业者6000名以上;每年支持科研人员等创业者600名以上。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60个左右,其中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2个以上;每年培育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5个以上,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每年开展创业培训6000人以上,其中线下创业培训4000人以上;每年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50亿元以上,新增天使投资6亿元以上,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亿元以上;到2025年,力争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创业蚌埠行动方案》提出6大类,共22项举措。

在支持重点方面,提出聚焦高科技、产业链短板领域,突出四新经济领域,同时广泛开展大众创业。

在培育引进创业主体方面,针对高层次创业团队、科研人员创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返乡人员创业等不同类型,推出了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招引和扶持政策。

在搭建和完善创业平台方面,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多层级、多类型、多主体创业孵化链条,强化平台场地、设备、创业导师、人力资源、资金、政策等集成服务功能,发挥平台扶上马、送一程作用,努力满足各类创业者多样化、全周期的创业需求。

在提升创业能力方面,我市将打造特训营、导师团、大赛路演、创业研究院、创新创业学院等多位一体的培训、培育和服务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实效。

在强化金融支持方面,《创业蚌埠行动方案》提出发挥资本催化剂粘合剂作用,通过基金投资、贷款支持等催生创新创业。

在优化创业服务方面,积极鼓励创业,培育创业文化,优化创业生态,构建覆盖创业发展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塑造创业蚌埠品牌,提升创业蚌埠感召力和创业环境竞争力。

今日蚌埠日报07版全文刊发《创业蚌埠行动方案》。《创业蚌埠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广大市民和创业者如对政策具体条款有不解之处,可与市人社局就业科联系,联系电话2051699,工作时间800-1730。感谢广大市民咨询,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创业蚌埠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扎实开展创业蚌埠行动,将蚌埠打造成长三角的创业热土、皖北地区的创业排头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论述,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创新创业创造一体推进,坚持激发本土创业活力与吸引优秀团队来蚌创业并重,以一流创业环境感召天下英才、繁荣市场主体,努力把蚌埠打造成为各类人才的创业热土,为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两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底,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每年新增市场主体5万户以上,其中新增企业1.5万户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外事局)

--每年培育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0家左右,其中争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3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每年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创业者6000名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每年支持科研人员等创业者600名以上;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60个左右,其中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2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每年培育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5个以上,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乡村振兴局)

--每年开展创业培训6000人以上,其中线下创业培训4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每年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新增天使投资6亿元以上,(责任单位:蚌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025年,力争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创业蚌埠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重点举措

(一)聚焦创业重点领域。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遵循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要求,坚持高端引领、龙头带动、广泛参与,通过创业壮大产业,依托产业赋能创业。

1.聚焦高科技领域。推进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围绕新材料、新型显示、新能源、智能传感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创新创业,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瞄准产业链短板领域。跟踪省发布的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指导目录,聚焦我市六大新兴产业,强化产学研合作,组织企业对照指导目录,争取省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专项资金支持,突破产业关键技术,补齐我市产业链短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六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落实核心产业链供应链生态建设工程要求,实施企业培育五大工程,构建龙头企业+配套企业生态圈,引导支持创业者围绕产业链锻长补短开展创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突出四新经济领域。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支持创业者在传统产业新型化、工业互联网、现代农业、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振兴、智慧健康养老、模式创新、数字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业态、便民利民新业态、平台经济、虚拟现实技术等领域广泛开展创新创业,促进新的经济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局)

4.广泛开展大众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创办特色种养业、传统工艺加工业、社区服务业等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扶持发展各类特色市场主体,使有梦想、有创意、有能力的创业者都有施展身手的舞台、梦想成真的机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引进创业主体。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形成本地创业者不断涌现、外来创业者广泛集聚的生动局面。

5.招引高层次创业团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大力招引境内外高层次创业团队和高水平初创企业。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发展急需、市场前景广阔、创业方案可行、创业者有过从业经验的团队。对引进的国家级双创领军人才,3年内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由“1+3”基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相关基金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蚌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6.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蚌兼职创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分红或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比例、分3年给予创业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7.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实行全方位的政策保障,让他们安心留蚌、放心创业、舒心定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团市委)鼓励社会机构引荐外地高校毕业生来蚌就业,对社会机构引荐外地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就业地县、区按照省内高校每人1000元、省外高校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社会机构补助;对社会机构引荐外地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地县、区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社会机构引荐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一年后仍留在原企业就业的,对其助学贷款本金尚未偿还部分,由就业地县、区3年内根据每年还款计划予以代偿,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按原政策规定已经享受助学贷款代偿的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到期,代偿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鼓励驻蚌高校引导应届毕业生留蚌就业,按照留蚌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人数,由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驻蚌高校一次性奖补,其中对应届毕业生留蚌就业比例超过5%10%15%的驻蚌高校,奖补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1500元、2000元、2500元,奖补资金可直接用于奖励驻蚌高校引导毕业生留蚌就业有贡献的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00元一次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责任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实施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对3年内达到一定标准创业成功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8.扶持返乡人员创业。建立蚌埠籍在外人员信息库,常态化、多频率宣传推介我市发展优势和创业政策,及时了解创业需求,做好跟踪对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吸引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创办企业。新返乡创业企业购置新生产设备的,由县、区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区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对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由县、区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水电气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三)搭建完善创业平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多层级、多类型、多主体创业孵化链条,强化平台场地、设备、创业导师、人力资源、资金、政策等集成服务功能,发挥平台扶上马、送一程作用,努力满足各类创业者多样化、全周期的创业需求。(待续)

 

[法律专栏]

近年来,本[法律专栏]以《民法典》为重点内容陆续刊登了相关资料,深受读者好评。今年还将继续登载有关解读、案例等方面的最新材料,以期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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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影响他人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4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未完待续)

*  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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