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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76期(2023年第二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2023年(总76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创新经济促进会             0二三二日

[政策解读]

 

20226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并通知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务必要认真组织实施。现将该方案全部内容发布如下本期刊登的是后半部,即方案(下)。

 

 

  创业安徽行动方案(下)

 

10.开辟大众创业孵化空间。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建设用好“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特色文化产业街(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示范点)等,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发挥高新区、经开区孵化优势,统筹用好新区建设、老工业区和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契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设施,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大众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1.支持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孵化器。依托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科技设施、数据信息、场景应用等资源,扶持建设一批企业专业孵化器,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产业资源、投融资、创业培训、创客空间等一站式加速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营孵化基地,根据实际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贴,开办初期给予一定比例运营补贴,其他各项支持政策与政府主办的孵化器平等对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2.用好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创业者依托平台整合资源,在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领域创新创业。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建设一批体验中心、推广中心,每年发布100个动态场景清单。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各市征集评选“产品+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属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四)提升创业能力。打造特训营、导师团、大赛路演、创业研究院、创新创业学院等多位一体的培训、培育和服务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实效。

13.培育引进创业教育服务机构。瞄准世界前沿,高水平建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加快培育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依托省内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遴选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研究院,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招引国内外头部创业研究、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机构,遴选认定一批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招募一批“筑梦”创业导师,打造创业服务示范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大力发展综合性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引进战略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会计、律师、评估、融资、仲裁等高端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4.丰富创业培训形式。完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各类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开展补贴类创业培训。鼓励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面向1000名左右优秀创业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安徽训练营工程”。升级“未来新徽商特训营”,每年组织400名以上有发展潜质和领军潜力的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和“四带一自”产业帮扶经营主体负责人,到创新创业先进地区开展创业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加大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培养力度,开展能力培训,帮助拓展视野,提升决策、经营和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等)建设资本市场学院,打造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提高创业者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等)

15.支持举办创业大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业安徽大赛品牌,对在创业安徽大赛中获奖企业落户安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等落地支持政策。举办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其中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我省转化落地的创业项目,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以及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地区举办创业大赛,将大赛打造成发现、引进高水平创业团队的平台。支持各地各部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专业化、差异化、区域化创新创业大赛,以比赛提升能力、发现项目、促成对接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16.辅导企业加速成长。实施企业加速成长“千里马计划”,成立由省级主管部门指导,百亿、千亿市值企业负责人、头部投资家、投行专家等担任导师的培育团,指导各市培育具备百亿市值潜力的“千里马”企业。(责任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导师、辅导员、联络员”团队,形成“挖掘+培育+服务”工作体系,梯度培育高成长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提升安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本市场可见度,每年组织辅导4期,每期辅导30家以上企业,每年推送20家企业对接沪深北交易所上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发挥资本“催化剂”“粘合剂”作用,通过基金投资、贷款支持等催生创新创业。

17.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设立天使基金群,支持创新创业。围绕大学生创新创业、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创新设立“雏鹰计划专项基金”“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继续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级种子投资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科技成果在皖转化落地。天使基金的投资失败容忍率最高可达80%,且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考核评价依据。(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支持各地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会化出资人让利。支持各地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18.引入风投创投机构。吸引知名投资机构落户安徽,加快打造合肥滨湖基金小镇、中安创谷基金大厦、芜湖鸠江区等若干基金集聚区。(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在皖投资非上市企业金额,鼓励各地给予其管理企业一定的奖励。对新登记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鼓励各地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牵头设立创投风投基金。(责任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标准建设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来皖投资的各类风投创投机构提供平台、降低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等)办好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和科创资本大会,创新举办“黄山—企投家年会”,支持合肥市举办“滨湖·科创+金融对接会”,支持各地举办或承接全国性基金投资论坛、峰会等,打造全国风投创投胜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19.畅通多元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投贷联动支持创业。(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建好用好“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等,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提高首贷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等)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申请贷款50万元、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鼓励各地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机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00万元。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创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六)优化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创业,培育创业文化,优化创业生态,构建覆盖创业发展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塑造创业安徽品牌,提升创业安徽感召力和创业环境竞争力。

20.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依托“皖事通办”平台设置创业安徽板块,将创业服务相关注册咨询及业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简便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拓展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功能,健全省、市级电子创业券管理发放制度,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完善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升级“皖企服务云”,打造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举办创业安徽建设专题研修班,指导各地通过集中培训、外派交流、企业驻点等方式,提升党员干部引导服务创业的意识、素质、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组织多元创业活动。倡导各地举办“周六创业课”,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展览展示、融资对接等主题活动,办好“1024开发者节”,精心组织“双创”活动周,形成“周周有课堂”“月月有活动”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发挥长三角区域公共创业服务联盟作用,鼓励各地成立创业者联盟,成立创业服务协会,强化创业资源交流共享。每年遴选100名左右“创业安徽之星”,加大对优秀创业者和团队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22.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申报一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对评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支持各市开展“头部+生态”的产业标签建设和服务,推动全国知名创业平台深度参与城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谋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各地开展创业市、县行动,优化适合创业者和年轻人的城乡环境和社会环境,用周到周全的服务,培植生机勃发的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推进创业安徽行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要成立相应组织体系,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打造特色创业品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保障创业安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交流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宣传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创业安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打造大型创业服务类节目《创业在安徽》,讲好创业安徽故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安徽广播电视台等)

(三)跟踪督导激励。健全省级层面指导、发动、评价、督导工作机制,强化各地各部门协调联动,注重整合资源,发挥政策综合效应。建立创业安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对在创业安徽行动中积极作为、成绩突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给予褒奖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法律专栏]

近年来,本[法律专栏]重点以《民法典》的内容陆续刊登了相关宣传资料,深受读者好评。今年还将继续登载有关解读、案例等方面的最新材料,以期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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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 。

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不得;出租 B.可以;出租

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物为动产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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