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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73期(2022年第十二期)

中小企业政策速递

 

十二(总73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埠市创新经济促进会           0二二年十二一日

[国家政策]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通过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惠企税收政策。各地落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着力推动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鼓励地方根据形势变化,出台降本减负、援企稳岗等助企措施,把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方负责)

(三)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发挥全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小微企业服务专线”作用,提升12366纳税服务平台小微企业专栏服务能力,依托大数据手段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红利。(税务总局负责)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信贷支持。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增强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融资能力。深化银担合作,持续完善银行、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提升企业通过动产担保融资的便利度。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供应链保险业务。提高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直接融资支持。深化新三板改革,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中小企业作用,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推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助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畅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公开机制。大力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开展中小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贸促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八)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科研大型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使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挥大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引导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健全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构成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等活动,深化“专精特新”发展理念,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调整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一)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打造100个可复制可推广赋能应用场景,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地方和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园区网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网络互联试点示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负责)

(十三)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十四)推动工业设计赋能。推动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提升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鼓励设计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开展工业设计云服务,鼓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市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激发设计成果转化动力和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十六)引导开展专利布局。充分发挥各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专利布局。推动发明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压减专利审查周期,为中小企业创新成果提供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省份,支持中小企业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面向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导与服务,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活动,畅通维权渠道。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加强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海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九)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借助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活动,充分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平台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引导加强品牌建设。以商标品牌指导站为载体,推动中小企业优化商标品牌管理体系。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打造电商新消费品牌。开展广告助企行动,推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和从事广告业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服务中小企业。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出口商品品牌推广。(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优化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借船出海。完善B2B出口监管模式,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发挥“贸法通”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提供商事法律咨询、案件应对等服务。(商务部、海关总署、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促进国际合作。扩大和深化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在中小企业领域务实合作,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融入区域和全球价值链营造良好环境。加大自贸协定宣介力度,帮助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优惠政策。进一步缩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提供更多机遇。(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四)推动节能低碳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申请和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环保评价和执法机制。落实新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减少应履行环评手续的中小企业项目数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支持提升产品质量。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推动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综合运用、协同服务,提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和解决方案。对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各类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帮助企业改进设计和制造技术。(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七)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鼓励入库专家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实践和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贸促会负责)

(二十八)推动企业合规化建设。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培训,定期举办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做好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织专家团队出具专属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贸促会、全国工商联负责)

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九)培育企业家队伍。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推进缓慢的地方进行督促。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和“企业微课”在线培训,通过在线直播课和慕课等录播课形式“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为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专项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提供优质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二)健全服务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骨干作用,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完善赛前发掘、赛中对接、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化。将每年六月设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专栏]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法律专栏]近期仍采取突出重点的方法继续刊登其相关宣传资料。本期开始将针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分期刊登有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 司法解释(二)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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