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板块 》》政策速递

蚌埠市中小企业政策速递64期(2022年第四期)

中小企业政速递

 

(总64期)

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埠市创新经济促进会         0二二

[国家最新政策]

 

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发布细则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3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3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公告自20224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三月一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发文明确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内容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编者按:本刊今年第三期曾刊登了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门下达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内容极为丰富。为方便企业进一步理解领会这项政策,现解读如下: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解读

——稳增长政策密集出台 助力中小企业破浪前行

 

解读内容: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不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2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发展升级的国之重器,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联合出台《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围绕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贸外资、用地用能和环境等五个方面,打出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组合拳”。量大面广的中小工业企业作为工业经济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当前工业平稳增长、培育壮大新动能、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抓手。《若干政策》重点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税费负担较重、融资难融资贵、生产经营成本上涨过快、市场需求不足以及创新发展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提出一系列纾困、培优政策举措,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优化,推动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税前扣除力度,延长税费缓缴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财税政策是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等特点。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预期,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2021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1万亿元,其中工业企业享受超过47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下降12.4%。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项纾困政策中,减税降费政策感受最明显、满意度最高。

也要看到,我国财税政策还有较大优化空间,企业转型发展还面临较大的税费成本负担。2021年制造业企业负担专项调查显示,30%中小企业反映税费负担依然较重,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保费减免等政策期盼度较高。

为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缓解资金紧张,《若干政策》提出,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据统计,2021年税务部门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共2162亿元,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超过1500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压力。这些政策在2022年得以延续或强化,将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在严峻市场考验中减负前行。

为鼓励企业购置新设备和扩大投资,《若干政策》提出“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新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范围从500万元以内,放宽至500万元以上且折旧年限为3年;将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扣除范围从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放宽至可减半扣除。通过加大减税政策力度、推动政策向信息产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精准滴灌,降低这些与工业领域密切相关的下游企业投资成本,帮助突破下游需求约束,畅通产业循环。

二、稳定融资供应总量,扩大服务覆盖范围,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推出创新政策及具体举措,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取得较好成效。据统计,2021年全国金融机构普惠小额贷款余额19.2万亿元,同比增长27.3%;普惠小微授信户数4456万户,同比增长38%。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受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因素影响,银行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在考虑经营风险和盈利能力后,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情况依然存在。调研发现,小微企业获得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缓解运营中现金流压力,难以支撑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提升长期能力。

对此,《若干政策》提出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相关措施既从源头上着手,稳定中小企业融资供应之“量”,又从末端切入,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不断扩展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之“面”,将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对融资服务的获得感,帮助更多中小企业缓解现金流紧张的燃眉之急,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联动,保障企业生产要素,巩固保供稳价政策效果

2021年,受主要经济体宽松政策、产业链供应链不稳定、能源供应紧张等因素影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中小微企业大量集中于产业链中下游,受自身能力限制,上游成本难以有效消化或转嫁,企业经营生存面临很大压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在各部门多方面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我国工业经济主要指标稳中向好,大宗原材料上涨态势趋缓,11月、12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分别回落至12.9%和10.3%,比10月下降0.6和3.2个百分点;国内煤炭、铁矿石、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回落,电力供应紧张有所改善,保供稳价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

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态势还不是很牢固,工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工业企业效益状况持续改善存在压力。2022年1月小型企业PMI为46.0%,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降至近期低点,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别低5.6个和4.5个百分点,可见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较大,发展态势有所走弱。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重回扩张区间,且两者之差再次扩大,企业对市场价格水平预期较上月上涨,利润将持续受到挤压。对此,《若干措施》精准施策,着力稳定企业电力和原材料供应,加强中小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企业用电方面,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提出能效高的存量、在建和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增加了降碳政策的灵活度;落实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针对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保供稳价,提出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开发符合有关要求的矿产项目,推动矿产资源再生综合利用等举措,将有利于稳定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四、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强劲市场需求是中小企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2021年,得益于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完整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我国消费投资需求稳步恢复,外需对工业增长的拉动力持续强劲。国际市场方面,2021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9.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2021年进出口额达19万亿元,同比增长26.7%,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8.6%,比重提升2个百分点。国内市场方面,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落实惠企、稳企政策,推动打通各类要素流动堵点,广泛利用各类平台机制,千方百计助力中小企业汇聚内外资源和需求。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大型企业和跨国采购平台,在第十七次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期间,面向中小企业发布总额达8263亿元的采购清单,通过实实在在举措为中小企业稳增长赋能。

当前,随着各国产能恢复,我国外贸增长潜力有所下降,同时国内市场需求回升乏力,调查显示,需求不足是中小企业当前面临最为突出的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对此,《若干政策》在加快5G、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节能降碳设备改造升级等方面加大部署力度。这些政策举措将充分发挥新基建、新能源等重大投资项目牵引作用,推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为广大中小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

五、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强化产业基础再造,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是振作工业经济运行,实现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减速重构,本土化、区域化、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制约和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因素增多。《若干政策》提出“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是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积极应对困难与挑战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是产业链供应链上的重要环节,是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构建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主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产业链合作对接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在破除产业链突出瓶颈制约、促进锻长板补短板等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

此外,《若干政策》还提出要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置于九大重点工程之首,明确梯度培育的总体思路和“百十万千”的培育目标。截至目前,已培育三批共计4762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带动各地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万多家,入库培育的企业11万多家。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接下来将不断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继续扩大培育规模,突出梯度重点,更加注重从产业链角度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总体上看,《若干政策》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工具。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若干政策》为有力抓手,细化政策举措,加快推动落实,努力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政策条目见第三期刊)

 

 

 

[法律专栏]

去年以来,本[法律专栏]主要以《民法典》为重点内容陆续刊登了相关宣传资料,深受读者好评。今年将围绕这一重点继续登载有关解读、案例等方面的材料,以期帮助广大读者更进一步地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解读(共七讲)

第二讲

四、民法典主要变化内容及亮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逾10万。

(一)总则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基本规定。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二是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三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一是“自然人”取代“公民”。 二是对法人进行了新分类。 三是增加了非法人组织。

3.关于民事权利。一是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降为8周岁。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为3年。

6、总则编十二大闪光

闪光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闪光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闪光3: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闪光4: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闪光5: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闪光6: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闪光7: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闪光8: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闪光9: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闪光10: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闪光1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闪光12: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  温馨

1)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一家公益性组织,热忱为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融资,管理,财税等综合性服务。欢迎各中小企业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52--3188516

2)读者如需了解某项政策全部内容可登录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bbqyf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