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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呀挖呀挖爆火背后!不可小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近日,社交平台上有幼师以教唱童谣《小小花园》短视频走红网络,引发全民跟唱“挖呀挖”,并将其改编成“反诈版”“打工人版”等多个版本。

  虽然目前尚不明确谁是该童谣的原创者,但其使用的背景音乐是来自周杰伦《听妈妈的话》。在大部分网友改编的其他版本的“挖呀挖”中,背景音乐也继续沿用《听妈妈的话》。歌谣走红的同时也遭遇质疑,前述未经授权对周杰伦《听妈妈的话》进行改编及使用的行为或许已经涉嫌侵权。

  不仅是热门音乐作品遭殃。近年来,网络文学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取得不错成效,如《盗墓笔记》《琅琊榜》等网络文学作品被搬上荧幕。但是改编成影视作品仅仅是第一步,随之而来的是影游、综艺等众多场景下的应用,这其中的“改编”相关纠纷更是多如牛毛。其中一种容易被忽略的,就是与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关的侵权纠纷。

  一、不容小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作者授权改编,在当下日臻成熟的版权市场中虽已十分常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原作者通常只是概括授权,不会将细化的改编内容约定在合同中。

  因此,容易引起的一项纠纷是,即便是在已经获得改编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原作者认为授权人的改编导致其原作品原意被歪曲、篡改,还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提起诉讼。

  这大概与普通人的认知大相径庭。已经获得改编授权还会遭到起诉,法院能支持吗?实际上已经存在即便获得改编授权,依然被认为侵权的热门案例。

  2015年,陆川导演、赵又廷、姚晨主演的电影《九层妖塔》就是根据张牧野创作的热门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授权所改编拍摄。但是电影播出之后被众多书粉抵制,称电影被改得早已失去原小说的模样。而小说作者张牧野更是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制作方承担侵权责任,该侵权主张最终获得了人民法院的认可。1这就是获得改编授权却依然侵权的典型案例,权利依据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确实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但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者享有修改权、改编权等其余权利。三项权利的字面解释常常导致授权人的误解和混淆,这也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风险容易被忽视的原因。

  那么,实践中是如何区分这些权利,获得改编授权为何还无法任意改编?又是如何确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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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vs 修改权 vs 改编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法条看系“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文义来看,“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者内容,而“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者曲解。

  ● 保护作品完整权 vs 修改权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及财产权两种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与署名权一样,同属著作人身权,具有作者的人格属性。

  但二者存在核心冲突:“是否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

  从“王清秀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3中也能看出二者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时认为,公安大学出版社未经作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其著作《人大学》改名为《人大制度学》,并对书中相应地方进行修改的行为在事实上并没有歪曲、篡改原告王清友的作品,主观上也未有歪曲、篡改的故意,因此并没有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出版社未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的行为则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于作品的改动是否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作为区别“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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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作品完整权 vs 改编权

  “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主要有二:

  一是,性质冲突。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作者的人格属性,因此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不得转让也不存在授权。而“改编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转让。

  二是,内容冲突。“改编权”,是指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与争议更多的是在改编权人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改编许可,但其对作品的使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歪曲、篡改的情境下。

  例如在“九层妖塔”案中,电影《九层妖塔》将主要人物设定与故事情节均进行了不同于原著小说的改动。作者张牧野虽认可被告的改编是基于合法授权这一事实,但其仍以电影超过合理改编范围为由提起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诉。

  当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通常会以其“基于合法取得的改编权进行改编”为由进行抗辩。如“九层妖塔”案的被告就提出其影视制作是依法行使改编权的行为,并且原著小说题材比较特殊所以在改编尺度上不应要求过严等抗辩事由。但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对原告涉案小说作品的改动已经达到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可见,权利也有边界,改编权的行使只有在不“歪曲、篡改原作原意”的情况下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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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首先,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

  ● 结合社会公众的整体评价

  但是,将社会公众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主体、参考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具有合理性。如在“九层妖塔”案中,二审法院就认为,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是否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要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 客观说:对是否构成“歪曲、篡改”的判断需要以对原作品的改编是否达到了损害作品的声誉、作者的社会评价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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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涉及影视改编行为的“皇粮胡同十九号”案4中,法院认为,在认定被告已合法获得涉案小说改编权的基础上,由于原被告没有就涉案小说的特定保留内容进行约定,应该允许改编者对作品中人物的年龄、体格等特征进行符合拍摄电视剧需要的改动。被告对涉案小说中人物紫姨的姓名、年龄、职业、形象进行了较大改变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歪曲、篡改、割裂或者贬低作者声誉之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被告的改编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能够看出,该案中,法院将客观上是否造成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降低的后果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 主观说:对是否构成“歪曲、篡改”的判断需要以改动的结果是否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主要观点、思想情感为要件

  “主观说”认为,作者或作品的声誉、名誉受损与否与是否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如果改动的结果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主要观点、思想情感,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九层妖塔”的二审法院即是秉持此种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将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并将涉案小说从普通人类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改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该种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进行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笔者认为,从保护对象的价值取向上来看,“客观说”以“损害作者声誉”为侵权要件的观点,对影游、综艺制作者等改编权人的自由创作的包容程度更高。因为就影游改编而言,改编作品所降低的更多的是改编权人的社会评价以及改编后作品的声誉。而“主观说”则更加注重对作者精神权利的维护,其要求改编作品的表达必须与原作品的思想一致。

  因此,从这一维度而言,二者并无优劣之分,更多的是利益平衡问题。但从实践上来说,以“损害作者声誉”为侵权要件加重了作者的举证责任。

  前述纠纷警示我们,无论是因为影视审查,还是节目形式原因,一旦面临对原作品的改动,就需要提前协调

  依据笔者的经验,例如,将改动的细节或者边界在合同中予以固定。再如,将改编作品在发表前交由作者审核。改编作品在发表时,也可对其在原作品中的改动内容予以积极澄清,说明改动原因,表明已征求作者意见,恳请观众予以理解,尽可能消除作者及观众对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关系的误解及负面情绪,以此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