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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保障工业企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保障工业企业用电

    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针对当前企业面临的困境,为充分发挥电力支撑作用,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当前我省电力供需形势,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用电。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中所列的鼓励类企业及符合《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1】47号)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重点保障其生产生活用电需求。除明令淘汰的落后企业和产能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都要保障其正常生产用电需求,鼓励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确保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鼓励各类企业按生产需要安排用电。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企业,被列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企业,放开总量控制,不干预不限制其正常生产用电;对2011年因平衡电力缺口而列入限制类的企业,从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一般工业用电价格。

    三、加强重点企业用电监测。各地要加强重点企业的日常供用电管理,准确分析预测本地区用电负荷情况,正确把握因气候、季节、企业生产任务等因素影响的负荷特征。在尽最大努力增加电力供应的同时,科学安排,优化地方有序用电方案,尽可能弥补用电缺口,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影响。

    四、确保满足用电市场需求。供电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抓紧解决电网“卡脖子”问题,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强停电检修计划管理,扩大带电作业范围,尽量减少停电检修次数,降低电网损耗,提升配电网经济运行效率。加快故障抢修速度,及时恢复客户用电。加强咨询服务,努力缩短新增客户报装接电时间。优化有序用电方案,完善有序用电系统建设,做到点对点有效监控,避免拉闸限电,减少电量损失。

    五、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现行各类限制企业生产用电的办法措施,以本次通知为准。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本通知要求,督促各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加强衔接,保障安全可靠用电,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室、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市经信委